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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作为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所设的一个具有补救性质的特殊程序,其提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其条件有以下三个:
1发现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这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行政案件的实质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比如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否定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等;(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如发现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行政案件的形式要件。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适用上诉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界限。例如,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指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并已经审结,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或者已经送达裁判书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已经上诉,原审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仍应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而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