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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SF/Z JD0103003-2011
3.1 要求
3.1.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
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3.1.2 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鉴定人进行。
3.1.3 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
3.1.4 检验所用的计量器械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1.5 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法医进行。如果没有女性法医,可由男性法医鉴定
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或被鉴定人家属在场。
3.1.6 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
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3.2 检验时机
3.2.1 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检验并记录。
3.2.2 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 3-6 个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