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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导依据】为规范我市旧村庄旧城镇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低效用地再开发和省市“三旧”改造等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旧村庄旧城镇改造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附着物所有权人需要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实施更新改造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基本原则】项目的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标准统一、公平公开、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同一更新改造项目应当尊重客观现状,采取统一的现状权益固化时间点、统一的权益认定标准、统一的搬迁补偿价值评估基准日和统一的补偿安置标准。
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全流程要切实保障被搬迁人的财产权、知情权和异议权。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各镇街政府开展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镇街政府组建权益认定审查小组并开展相关认定工作,协助并监督项目公司开展信息发布、协商谈判、落实补偿安置等工作,受市政府委托接管经批准项目公司退出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