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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年满49周岁(含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将女方年满49岁(含49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到350元;将女方年满49岁(含49周岁)以上的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到470元。
《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二、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扶助机制
(一)在经济和生产上扶助
1.提高扶助标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特殊困难家庭夫妇,在落实特别困难家庭国家经济扶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扶助金。
2.实施紧急救助。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的,从生育关怀专项资金中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紧急救助。紧急救助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救助资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3.做好保险理赔。为特殊困难家庭每年购买一份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及时做好参保对象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理赔工作。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4.扶持创业就业。劳动就业部门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相关培训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安排创业就业时,对上述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安置。
(二)在生育和生活上照顾
5.提供再生育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特殊困难家庭,公立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再生育咨询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确实需要借助医学手段辅助生育技术受孕的,用人单位应给予检查和治疗的时间及其他便利。在开展“计划生育爱心助孕活动”之前,对实施人工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2000元的补助;因其他辅助措施无效,必须采用试管婴儿辅助生育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万元的补助。辅助生育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补助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资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6.配套收养服务。对具备收养人法定条件、有收养意愿并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子女申请的特殊困难家庭,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提供便捷优质免费服务。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收养孤儿的,参照孤儿抚养标准给予经济扶助至18周岁。其收养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享受最高标准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阶段的享受贫困生国家助学金。
7.提供养老扶助。民政部门将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对年满60周岁居家养老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难以自理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特殊困难家庭夫妇,给予每户每月20小时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财政部门按照城镇每小时15元,农村每小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条件充许的情况下为年满60周岁居家养老特殊困难家庭夫妇免费安装老年服务设施(一键通呼叫器),为其建立紧急救助“绿色通道”。对年满60周岁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困难家庭夫妇,入住非营利普惠型养老机构的,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为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购买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8.实施医疗救助。将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比照《郴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的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有关救助规定优先给予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农村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通特殊困难家庭就医“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