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赢了网好律师团队
持械聚众斗殴罪中的“械”应该综合物体的属性与作用进行理解,在强调作用上有杀伤力的同时,必须考虑物体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械”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对人体有伤害性。“械”必须能对人体造成伤害、死亡。反之,如不能造成伤亡,如领带,当然不能称之为“械”;第二,具有相对坚硬的物理属性。“械”并不必然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但需要具备一定硬度的物理属性,如砖块、石头、木棒、花盆等。这种物体在外形上容易感知,显露出来就可以给人以威慑、恐慌;第三,能为人所掌握(用手拿)、独立存在于人体之外的物体。不能为人所掌握的、大型的物体虽然可以利用,并对人体进行伤害,一般不能认定为“械”。本案中的花盆、皮带、折叠伞均符合上述三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