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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405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代购门费用10326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代购电箱、电柜费用6700元; 以上1.2.3项费用共计57526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为涉案工程的承办方,原告系本案的实际施工管理人。被告于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10月在东莞市万江区莞穗路万江段的名为NASA派对酒吧工程,由朋友戴清介绍给被告做为施工现场管理员,管理费用共为50000元。 还有一些是在原告做施工现场管理时期其垫付的工人工资及部分材料款为26000元,为被告代购门费用的尾款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