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应当予以辞退。2、因公致残、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等,不得辞退。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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