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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交给给现在的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在案。
第七条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