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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学校增加国家规定之外的教育教学内容。学校不得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随意停课,不得占用寒暑假、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上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