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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不能实现同工同酬。
“新劳动法”指的是《劳动合同法》,该法确实规定了“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也就是说相同的岗位、相同的工作应当实行相同的工资。但是,无论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旧”《劳动法》,其适用范围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而且本条中的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在编非在编、同岗同职称的有编制人员”不是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对这部分人员,以前是参照干部管理体制来管理,实行核定编制,但现在正在改革,实行“聘任”管理(2002年有《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但据国家组织人事部门的说法,这部分人的聘用合同明显与劳动合同不同,但具体如何不同、如何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能明确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事业单位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是“人事争议”,应申请“人事仲裁”,适用法律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和“人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