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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种较为独特的危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行为人自己伪造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如借据、还款协议、债务担保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另一种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或者失误,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