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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王律师…我帮我朋友咨询一个案件,情况是这样的:我们是做金融中介的,20年的时候碰到一个客户,客户房子抵押给另外一个金融机构,(他在另外金融机构抵押已经逾期了)然后我朋友提出了帮那个客户转单、‘转单’的意思就是先帮客户‘用自己钱’还掉上家金融机构的40万。然后再抵押给下家金融机构(下家给了60万额度)……
可我朋友把40万转给客户后,帮那个无赖客户把上家逾期还掉之后,那家伙又不同意‘转单’了……他又没钱还我朋友的40万。然后我朋友提出了购买他的房产、后来那个无赖客户同意了。
无赖客户在上海的公寓。买的时候是98万,当时正常市值是110万左右吧,可我朋友和他商量的80万买他的房子,那个无赖客户也同意了,然后我朋友又给了他40万,原来那40万借款,《作为购房定金》,给了房产中介1万,纳税给了7万左右。前前后后花了88万吧!商量半年后原房东(无赖客户)交房。
可是半年后,21年,那个(原房东)无赖客户,赖在房子里面不肯搬走,然后我朋友向法院提出了让那个(原房东)无赖客户搬走……
法院审理后,原房东(无赖客户)觉得当初那40万有套路性质,那40万无法作为购房的定金,而且,(原房东)